我校通过《宜春市第三中学学生手机管理条例》(2024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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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5-23 08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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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做好预防学生沉迷网络的教育引导工作,有效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,让学生远离手机,使校园成为学习成长的“净土”,结合实际,我校重新修订了《宜春市第三中学学生手机管理条例》,现予以公告,请广大师生、家长配合做好相关工作。
第一条,严禁学生携带手机、多功能电话手表以及手机附属设备(耳机、充电器、充电宝等)入校,遗失或损坏自行承担损失。MP4、IPAD及其它类PAD设备等电子产品等同手机对待。
第二条,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入校,无论在校园内何时何地、使用与否,班主任或值班教师等都要把该手机及其附属设备予以收缴暂扣,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并将收缴的手机及附属设备交给班主任,班主任找学生谈话核实信息并详细登记后交予政教处保管。
第三条,如果学生有急事需要联系家长,可以借用办公室电话、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手机、校内电话亭电话或值班室电话等,如家长有事找学生,可直接拨打班主任、任课教师电话,由教师代为转达或发送信息至班级电子班牌。
第四条,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手机入校的,家长必须先与班主任联系,经班主任认可后,报政教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携带手机入校。入校后第一时间将手机上交给班主任保管,需要使用的时候去班主任处领取,在班主任监督下使用,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班主任继续保管。
第五条,违规携带及使用手机,第一次被收缴暂扣进行全校通报批评,手机将被暂扣一个学期,学生到政教处填写《宜春市第三中学学生违规携带手机暂扣登记表》,待暂扣期满后,学生在其表现良好且无其它严重违纪的前提下,由班主任、年级组长与政教处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,方可在家长陪同下到政教处领回。
第六条,违规携带及使用手机,第二次被收缴暂扣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,手机将被暂扣至毕业,学生到政教处填写《宜春市第三中学学生违规携带手机暂扣登记表》,待该生毕业时,由班主任、年级主任、政教处及家长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,方可在家长陪同下到政教处领回。
第七条,凡是拒绝配合收缴、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、手机被收缴暂扣三次及以上的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严重警告、综合素质评价整体为C等、勒令退学等处分,同时通知家长到校,学生本人由家长领回反省一周或直接劝退。
第八条,因违规带手机入校受到处分的学生,将取消其所有评优资格,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次不得评为“优秀”。
第九条,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手机管理工作,不得为孩子配备手机及附属设备,以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。学生居家期间家长应与孩子共同制定手机使用规则,科学合理地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,监督好孩子使用手机的时间,防止沉迷和成瘾,鼓励孩子进行自我管理。对于手机使用无度且不听父母规劝的学生,家长要积极与班主任联系,家校共育,助力学生提升自律意识。
第十条,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学校政教处,本条例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适时调整与更新。